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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3〕22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2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 题 词: | 节水 |
大政办发〔2023〕22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 知》(水资源〔2017〕184 号)《山西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 规划的通知》(晋水节水〔2022〕74 号)及《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2023 年山西省水利系统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水节水〔2023〕112 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节水载体的节水示范引领作用,我县将大力推进节水 型载体创建,全面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平。请相关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积极组织,务必完成建设任务。相关事项通知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为载体,以增强节水意识、倡导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为核心, 通过对标达标、加大宣传,发挥节水载体的引导作用,调动企 业、公共机构和居民家庭节水积极性,营造全民节水的良好氛围,使节约用水成为企业、公共机构和居民家庭的自觉行动。
二、建设对象
1.重点用水行业企业。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
2.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指县级机关和县直事业单位。
3.居民小区。居民小区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三、建设目标
2023 年全县节水型企业建成率提高到 50%以上;公共机构 节水型单位建成率提高至 50%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提高至 20%以上。
四、评价标准和创建程序
(一)评价标准。依据工信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 号)、省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节水办《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水节水〔2014〕 99 号)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办〔2017〕1号)中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节水载体创建(见附件1)。
1.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
节水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本要求、管理指标和技术指标。节水型企业应全部满足基本要求(见附件3);
按照节水型企业管理评价要求(见附件 4)进行评价并达到 52 分以上(含52分,满分60分),且序号 1、2、4、5 四项评分不低于34分(含34分);符合节水型企业技术指标要求。包括企业取水、重复用水、 用水漏损、计量、排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各项具体技术 考核要求(见附件2及附件 5 中相应标准,技术指标计算方法详见 GB/T 7119-2018)。
2.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评价
按照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附件6)进行评分。总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并且任一加“★ ”指标的得分不得为0分。
3、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
按照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附件7)进行评分,总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
(二)创建程序。由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按照节水 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要求和评价标准编 写节水载体申请报告(申报书格式见附件8、9、10),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按照上述评价标准,建立专家评审小组,组织专家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通过综合评审,对达到节水型载体要求的,认定为节水载体,公开发布节水型载体名单。
附件:附件 12023 年度大宁县节水型载体创建名录.wps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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