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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10·11”桑峨村新建农业大棚触电事故评估报告

2025-03-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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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刻吸取2024年10月11日大宁县“10·11”桑峨村新建农业大棚触电事故教训,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防范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我县成立事故评估组,对“10·11”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估概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规定要求,2025年3月,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国网大宁供电分公司、县人民医院和太古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组,对大宁县“10·11”桑峨村新建农业大棚触电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察访等方式,对照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等进行逐项评估检查。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大宁县“10·11”桑峨村新建农业大棚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如下:

(一)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由大宁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于2024年12月9日对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李虎娃,男,群众,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雇佣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带班长批准私自上架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事故。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赵慧,女,群众,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足,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存在不严不实现象,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检查不到位。由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内部对赵慧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四)杨晋川,男,群众,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监理员,日常对施工工地安全监督、巡查不到位。由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对杨晋川处以罚款人民币6400元,并写书面检查。

(五)王万红,男,群众,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监,日常对施工工地安全监督、巡查不到位。由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对杨晋川处以罚款人民币13500元,扣发一年绩效奖金1000元,并在公司大会上做出书面检讨。

(六)任旭亮,男,群众,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由大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23年年收入40%(4.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给予大宁县农村农业局农业大棚现场负责人白云飞同志、太古镇副镇长史世忠同志(分管太古镇安全生产工作)批评教育;给予大宁县农村农业局项目部管理人员马腾同志、太古镇桑峨村支部书记贺春宇同志(负责桑峨村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诫勉谈话。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嵘耀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劳务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杜绝“三违”行为。2、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3、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4、制定详细且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明确在高压线等涉电环境下施工的具体流程和安全距离等要求。

大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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