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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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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2025年大宁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25年3批次不合格食品,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自大宁县第一中学的大白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事业单位:大宁县第一中学。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白菜,共34公斤,除抽检时的9.15kg外,已全部使用,无库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是暑期,无法采取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且无人受此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该校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大宁县第一中学处罚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自大宁县果子园水果店三部的芒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戊唑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大宁县果子园水果店三部。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芒果,共计61.5公斤,大部分已销售,小部分已坏掉处理,无库存。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了召回,目前无人退回,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大宁县果子园水果店三部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自大宁县英子水果店的梨,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销售企业:大宁县英子水果店。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梨,共计10公斤,除当天抽检3.1kg外,剩余6.9kg未销售且已坏掉处理,无库存。当事人的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的该产品,自身无检验检测能力和设备。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大宁县英子水果店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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