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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3〕69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大政办发〔2023〕69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28日原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9〕83号)同时废止。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关于奋力推动“四个方面走在前作表率的实施方案》临发(2023)6号文的要求,参照《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来修正、健全和完善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5)《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6)《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
(9)《“十四五”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33号);
(1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2)《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2年);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8);
(1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19)《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
(20)《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关于建立山西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
(23)《山西省全面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办法》(晋气防办〔2020〕1号);
(24)《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5)《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6)《山西省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
(27)《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
(28)《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办发(2023)34号;
(29)《山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方案》;
(30)《山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
(31)《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32)《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联防联控县重点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双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3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55号);
(34)《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5)《临汾市2021-2022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
(36)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大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大政办发〔2017〕101号)。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乡(镇)人民政府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拭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宁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点区域为昕水镇、曲峨镇、太德乡、三多乡、太古镇。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大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应急措施
本预案提出的应急响应措施分为督查管理措施、健康防护措施、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 施。应急体系的各响应单元(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管控对象、 社会公众)需根据已启动响应等级应急措施的职责归属和履责要求,完成相应的响应动作。
2.指挥体系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2.1 县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协管副主任、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体局、县住建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警大队、公路段、国网大宁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新闻中心、移动、电信、联通大宁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办公室主任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县指挥部工作组
县指挥部另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预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1.4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1.5 当监测或预测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500微克/立方米、650微克/立方米、800微克/立方米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3天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原则上,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预警建议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级别等内容;
3.3.2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黄色预警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橙色、红色预警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3.3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经履行相应程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3.4 预警等级调整
3.4.1 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以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空气质量低于现有预警级别,但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3.4.2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调整信息。
3.4.3 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3.5 预警解除
3.5.1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解除预警。
3.5.2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通报的预警解除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解除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预报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宣传报道组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上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3 县直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县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4 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根据预警级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30%、40%以上。
4.4.1 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
按照《临汾市2021-2022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以下简称《错峰方案》)执行。
4.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4.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拒绝露天烧烤;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统筹,合理确定减排措施。
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严格执行《错峰方案》。
铸造(含铸造用生铁)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石灰窑、水泥熟料(不含粉磨站工段)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要求,实施全县统筹,执行相应减排措施。
砖瓦行业:烧结砖瓦行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非烧结转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矿渣棉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油墨、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涂料生产企业: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粉末涂料制造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玻璃生产企业: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和玻璃纤维、电子玻璃制造的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企业: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红木家具、三聚氰胺板式家具按照《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其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岩棉、陶瓷企业:建筑陶瓷企业和岩棉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它陶瓷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企业(含喷漆、烤漆工序的):未按照《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完成治理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打磨;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大宁供电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除外);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住建服务中心、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公路段。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县城建成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县城建成区行驶。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控,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清理出场。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县城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4.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拒绝露天烧烤。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3.3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和《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统筹,合理确定减排措施。
铸造(含铸造用生铁)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石灰窑、水泥熟料(不含粉磨站工段)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行业:烧结砖瓦行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非烧结砖瓦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露天开采及加工、石膏线/板、矿渣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油墨、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涂料生产企业: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粉末涂料制造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玻璃生产企业: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和玻璃纤维、电子玻璃制造的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企业: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红木家具、三聚氰胺板式家具按照《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其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岩棉、陶瓷企业:建筑陶瓷企业和岩棉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它陶瓷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企业(含喷漆、烤漆工序的):未按照《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完成治理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限停产措施的,确保限产、停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大宁供电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除外);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住建服务中心、县交警大队、公路段、县交通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建成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建成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4.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4.1 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4.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4.3 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县城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和《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部分重点行业进行统筹,合理确定减排措施。
铸造(含铸造用生铁)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石灰窑、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工段)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企业:烧结砖瓦行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非烧结砖瓦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洗选和储运、石膏线/板、矿渣棉、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农药、油墨、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工业涂装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涂料生产企业: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粉末涂料制造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玻璃生产企业: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和玻璃纤维、电子玻璃制造的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玻璃后加工、玻璃球拉丝工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企业: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红木家具、三聚氰胺板式家具按照《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其余家具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岩棉、陶瓷企业:建筑陶瓷企业和岩棉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它陶瓷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企业:按照《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企业(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煤炭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企业:对其他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限停产措施的,确保限产、停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国网大宁供电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除外);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住建服务中心、公路段、县交通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县城建成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建成区行驶。建成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在常规管控基础上,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外省、县及其他各县(县)机动车辆驶入,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晋L号牌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禁燃区范围内散煤燃烧及煤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4.5 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治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要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制定“秋冬防工作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错峰限、停产情况和不同级别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于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应尽量不采取减排措施。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县城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
对于保障民生的工业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并经审核,逐级上报审批,报县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4.6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成员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平台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情况。
4.7 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8 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7723031。
4.9 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直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县直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高限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6.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和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县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协作完成重污染天气影响程度、预警发布、措施落实、部门履责、应急减排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县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经县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县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归档记录整理。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职人员,确保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相关单位要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同时,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 组织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形成有发令、有传达、有执行的工作体系,保障每一次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效执行力。
7.3 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5 交通保障
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级预警应急响应需求,及时协调交通管理各部门,保证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能力。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应急状态下的道路交通管制,应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通畅。
7.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7.7 其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成员单位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将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我县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大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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