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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27
文     号: 大政办发〔2023〕70号 发布日期: 2024-01-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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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370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大宁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所依存的物质基础,其稳定性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各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时有发生,问题日趋严重,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对人类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进而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对于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10月26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号,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13 号,2010年9月28日起实施);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10)《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起实施);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2号,2014年12月19日起实施);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34 号,2015年6月5日起实施);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1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15)《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4〕56 号,2014 年7月18日起实施);

(16)《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17)《关于印发年山西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晋环发〔2019〕8 号,2019年4月2日印发);

(18)《关于建立山西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9〕53 号,2019 年7月12日起实施);                             

(19)《关于做好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51号);

(20)《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31日起实施);

(21)《临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临政办发〔2020〕63号),2020年12月22日);

(22)《关于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临安办发〔2020〕77 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宁县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县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大宁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宁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应急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生态破坏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生态破坏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I级)、重大环境事件( II级)、较大环境事件( 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 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生态事件( I)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态破坏事件;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或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或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1.5.2 重大生态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破坏;或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事件;或区域生态环境部分丧失的。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或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或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7)一、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3 较大生态事件(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态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生态事件(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态事件:

(1)区域生态功能遭受破坏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2)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大宁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设立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大宁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是县本级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综合协调机构。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临汾市委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生态环境破坏应急预案;

(3)统筹协调全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根据本预案开展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掌握现场事态变化情况,研究决定指导意见、应急方案、处置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5)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排险、减害、救援工作,紧急调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做好突发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工作;

(6)分析有关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7)部署和总结年度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工作;

(8)批准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9)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相关情况;

(10)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11)开展对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破坏应急信息;完成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大宁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预案;

(3)组织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专项训练,组织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相关宣传培训;

(5)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救援行动,负责与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毗邻市、县的联系,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负责传达执行和督促落实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7)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及人员报送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出有针对性的科学应急处置建议;

(8)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对等工作。

2.3 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时,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转换成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事件调查组、宣传报道组 9 个组。根据事故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指挥部门是指负责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主管部门为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应急协管部门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成员单位。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办等相关部门 。

主要职责:

(1)落实指挥长、副指挥长决策方案;

(2)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为上级部门事件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

(3)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4)完成综合值班、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5)收集汇总各工作组救援动态信息,制作应急救援态势图、人员配置表、通讯表;

(6)督促各工作组填写救援日志,及时汇报各组情况,编辑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7)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2现场处置组 

组长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等相 关部门。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 搜救遇险人员;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 避险场所;

(6)及时报告救援现场有关情况;

(7)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3专家技术组

聘请临汾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对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分析研判事故发展态势,提出预防事故扩大措施;

(4)对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进行分析与评估,为市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5)日常接受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参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预防工作;

(6)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4应急监测组

组长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事发地乡(镇)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1)根据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调动环境监测机构,协调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

(3)对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对策建议;

(4)制定事故造成大气、水源、土壤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5应急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 县教育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大宁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1)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

(2)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和通讯保障;

(3)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4)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5)负责伤亡人员救助、安抚、抚恤等相关事宜;

(6)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6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医院专家组等。 

主要职责:

(1)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及应急心理援助;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防范因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8)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7治安维护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

(2)对事故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证救援人员、装备及时到位;

(3)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4)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负责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6)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3.8事件调查组

组长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

(1)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2)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3)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2.3.9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科技局、事发地乡(镇)等相关部门 。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信息发布;

(2)组织新闻发布会,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

(3)做好舆情收集和社会公众动态分析,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应急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生态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各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监控由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渔业污染事故信息监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3)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发生泄漏造成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临汾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调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生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负责生物物种的普查,掌握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区和国土资源等基本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及预警发布

按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严重性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报请临汾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3.3.2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时,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县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发布生态破坏事件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有上升为黄色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临汾市人民政府和临汾市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生态破坏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技术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保障中心和社会检测单位等部门提供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或者危险已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当终止相关措施。预警级别的调整、解除与发布的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 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和 IV 级响应,响应条件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分级标准。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分别启动 I 级、II 级应急响应,配合省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启动 III 级应急响应,配合临汾市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生态破坏事件,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应对工作。

4.1.1 I级、I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 I 级、II 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事件信息。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部指挥派出相关工作组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

(3)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1.2   III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在临汾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工作组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临汾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配合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

(3)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1.3   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判事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6)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0)必要时,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负责向临汾市人民政府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应急启动

(1)先行处置。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2)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到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报告后,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2.2 现场处置

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

(1)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并着手进行受污区域污染物消除、清理工作;

(2)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民众活动;

(4)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通知技术专家组分析情况,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加强现场环境监测,跟踪污染扩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有关专业处置队伍根据监测结果并听取专家意见,组织实施污染消除措施;

(7)加强生态恢复工作,尽快使受损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恢复正常;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3 扩大应急

当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当报请临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建议更高一级的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生态破坏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和临汾市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②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2 生态破坏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需要县应急处置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由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事件等级上升时,应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并将指挥权限移交上级部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4.5 事态研判

由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工作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4.6 应急监测

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组专家制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有关污染物扩 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 测能力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生态破坏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通报

有关部门获知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后,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接到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通报的县生态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4.7.2 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后,宣传报告组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除外,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必要时,由县生态破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报道组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治安维护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由应急保障组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 途和用法等信息,注明物资运输通道、方式,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 用。对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以保证其有效性。

4.10 应急终止

4.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监测预报,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破坏减弱或得到有效处置 后,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解除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发布。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做好后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善后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提出关于医疗救治费用的补偿建议。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组织进行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单位和处置费用。

(4)县农业农村局对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农业等损失进行鉴定调查,提出补偿和恢复的建议。

5.2保险

建立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3 调查和总结

(1)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2 物资储备和装备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应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和工业园区块)沿途增加活性炭等应急物品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强化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县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 通信保障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6.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要建立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队伍,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6.5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环境应急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专业技术机构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命健康。

6.7 交通运输保障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保障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网络通畅;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要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伤病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进行事故现场的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6.9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7.监督和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1.1 宣传

县应急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宣传报道组要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1.2 教育培训

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7.2 预案演练

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县应急办公室的总体安排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监督管理

7.3.1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生态环境破坏应急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报送市考核办,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年度考核范畴。

7.3.2 奖励

(1)在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出色完成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3)对防止或挽救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4)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3 责任追究

在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生态破坏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信息发布不实或不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对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预案管理

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本预案由大宁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次生衍生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3)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人类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衍生的环境效应,导致了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生存发展以及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沙漠化、荒漠化、森林锐减、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此外还有湖泊的富营养化、地下水漏斗、地面下沉等。

(4)应急救援:指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采取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

(5)应急监测: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恢复:指在生态破坏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7)应急预案:指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或生态破坏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制定的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环境风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8)分类:指根据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环境事件划分的类别。

(9)分级:指按照生态破坏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对不同事件划分的级别。

(10)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大宁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图.wps

             附件2大宁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wps

             附件3大宁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wps

             附件4大宁县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标准.wps


相关解读:【图解】《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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