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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0-30
文     号: 大政办发〔2023〕54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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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354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30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广大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巩固脱贫成果,实现乡村振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乡镇、村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科学化管理、专业化运营,全面提高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管理人员应当有高度责任心和良好职业道德操守,通过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为农村饮水安全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全县共有集中供水工程3处,其中榆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运营管理;太仙集中供水工程由三多乡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太古集中供水工程由太古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单村供水工程管理。全县共有单村供水工程  处,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在乡镇和县水利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受益村具体负责运营管理。

第六条 工程运营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受益村为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饮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县水利局为工程运行管理监督责任人,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集中供水工程或单村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确定运营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管理、收缴水费、养护维(检)修、水源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各乡村要制定科学的供水计划和节约用水方案,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人员要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费收缴公示制度,全面确保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明白水。

第七条工程设施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八条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九条 工程维修管理。根据《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维修管理办法》,对户内净水机淤堵、水龙头冻裂、水表爆裂、院内管道冻结等问题,由用水户自行解决;对水源地淤积或掩埋,蓄水池淤积、轻微渗漏,100米以内供(输)水管道老化、堵塞、损坏或冻结,净水设备淤堵、水泵损坏等问题,由各村委负责维修恢复,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水源水量不足、水质不佳、输变电线路故障、100米以上供(输)水管网老化损坏或冻结、蓄水池严重渗漏等问题,由乡村及时向县水利局申报,由县水利局组织修复,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维修资金35万元,同时积极向上级水利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全部纳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专户,专账管理,累积使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期有效运行。

    第十条 应急管理。成立县、乡、村三级农村供水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落实相应应急预案,遇到水源地淤积、供(输)水管道损坏或冻管、设备损坏等影响饮水安全的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抢修,确保农村供水保障。各乡、村要动员群众利用旱井、水窖、水缸等储水设施储存足量的备用水源,时常保持旱井、水窖、水缸水量充足,同时遇到紧急情况各乡镇、村委要及时组织人员拉水送水,避免因饮水安全工程损坏或冬季冻管造成用水不便。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部门及各受益村,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量、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应掌握区域内取水情况、取水量及水量变化情况,并用围网等工程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各乡镇、村委要积极配合县水利局对全县的农村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控。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管网末梢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年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各乡村要从严管理村级水管员,建立水管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各用水户要按照规定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站供水的,供水站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

第十五条 各村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各村委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为了补偿水费不足和降低群众水费负担,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水价实行政府补贴。村委可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投入农村饮水安全运行成本,降低用水户水价成本。

第十七条对于个别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村集体研究,可免除其基本用水量的水费。

第十八条  各乡镇、村委、县水利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用水户对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工程运行管理的知晓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图解】《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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