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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3〕21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2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 题 词: |
大政办发〔2023〕21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大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
工作机制(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全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省处非办《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市处非办《关于印发临汾市2023年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工作机制。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工作原则,聚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社会维稳等工作职责,构建职责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作有力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依照《条例》授权,在大宁县内开展的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大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县政府办)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大宁支行、银保监大宁监管组和行业主(监)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根据案件需要组建调查组赴现场调查。
(四)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作配合。职责分工如下:
1.县政府办:负责牵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开展对县内非法集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具体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3.县市场监管局:参与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负责清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的市场主体;负责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负责配合县公安局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负责吊销经县公安局认定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4.县委网信办:负责依照职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依法作出处理;负责依法对违反互联网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县工信局:负责依照职权,对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报请上级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负责对用于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报请上级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6.人行大宁支行:负责配合非法集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做好资金异常流动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预警情况汇总、移送工作;负责配合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有关账户查询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并作出处罚。
7.银保监大宁监管组:负责配合非法集资调查认定工作;负责做好资金异常流动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预警情况汇总、移送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等机构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有关账户查询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并作出处罚。
8.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对未履行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或个人,依法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9.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依照职权,配合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上述部门参与非法集资行为调查认定。采取现场调查方式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人行大宁支行、银保监大宁监管组协助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账户的查询。
三、综合施策
(六)坚持打早打小。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及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七)形成处置合力。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依法参与调查认定工作。对县公安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根据政策法规和调查事实,及时给予明确书面意见。对于行政执法中移送的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县政府办。
(八)做好案件移送。畅通案件移送通道,县公安局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要求,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九)统一办案要求。对县内或涉及县外跨区域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处置工作,应当按照“一地主办调查、各地配合办理、统一资产处置、分别落实维稳”原则开展。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十)实行备案管理。对县内的非法集资案件行政调查工作,县政府办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予以备案。对涉及跨县(市)的非法集资案件行政调查工作,县政府办应当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市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予以备案(市级直接主办案件由市报省备案)。
四、健全长效机制
(十一)加强工作合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形成横向互相配合、纵向衔接有序的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处置体系;充分研究、研判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依法、及时、平稳处置,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确保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十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本机制有关要求,做好本领域、本单位、本系统工作调度部署,明确人员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十三)严肃工作纪律。对行政部门未履行《条例》责任的,由县政府办通报政府予以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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