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城南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1-21
文     号: 大政办发〔2022〕43号 发布日期: 2022-11-28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城南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大宁县城南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改造步伐,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大宁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17〕8号),就我县城南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大宁县城南路范围内(东至大宁县网通公司、南至步行街、西至农贸巷、北至府东街)实施房屋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大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部门为大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被征收人为大宁县城南路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启动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四、征收补偿的相关内容

(一)补偿范围

1.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登记或审批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未进行登记或审批的房屋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由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土地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超出土地合法面积以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及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的以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准或以住建和土地部门批准的修建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3.对于无合法有效证照手续的老旧房屋、地上附属物、构筑物,以主张权利当事人现持有的祖宅窑房契约、地契及村委会、社区或县、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权利归属关系,并予以合理补偿。

4.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装修及附着物评估价、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停业停产损失(商业)。

(二)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被征收房屋必须具有相关手续,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所持有的产权证照、审批手续一律收回并注销。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测量为准。

1.货币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补偿标准为:货币化补偿每平方米2500元。砖混结构按1:1.2比例计算;砖、石窑洞、瓦房结构按1:1比例计算。

(3)对房屋征收范围内住户的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每平方米2500元;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每平方米1250元。

(4)房屋征收范围内商业房屋应满足以下原则:①土地批准用途为商业;②有建设规划手续;③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商业;④面临建成的主要市政道路(府东街);⑤有营业执照;⑥有纳税记录证明。

一层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按10000元进行安置,营业性损失补偿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二层商业用房每平方米6500元进行安置,经营性损失每平方米65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三层以上每平方米5000元进行安置,经营性损失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5)办公房及住宅改商业用途的。此类房屋必须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土地证、房产证等),必须在房屋征收前一年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目前正在营业的,每平方米按5000元给予补偿。

(6)对达不到居住条件未竣工住宅,按以下标准扣减后进行补偿:

①无结构门窗扣减每平米2500元的10%;

②无水电暖扣减每平米2500元的10%;

③无内外抹灰扣减每平米2500元的10%;

④无屋顶防水扣减每平米2500元的10%。

(7)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及住宅室内、外装修经评估一律给予货币补偿。

(8)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一次性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方米每月5元。

(9)双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部门验收后,开始发放征收补偿款、安置费、搬家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费。

2.房屋产权置换补偿方式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补偿的,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还迁:

①砖混结构平房、楼房按1:1.2还迁;

②砖窑、石窑、砖木瓦房按1:1还迁;

③商业用房一层按1:1还迁商业一层面积,二层以上货币化安置;

④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以上按1:1还迁,层高不足2.2米的按1:0.5还迁。其他附属物、构筑物及装饰装修依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⑤对达不到居住条件未竣工住宅,按以下标准扣减后进行补偿安置:

a.无结构门窗扣减征收面积10%;

b.无水电暖扣减征收面积10%;

c.无内外抹灰扣减征收面积10%;

d.无屋顶防水扣减征收面积10%。

⑥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面积选择还迁房后,如果结余面积小于4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予以货币补偿;如果结余面积超过45平方米,可以继续选择购买一套安置房,对于超出结余面积的购房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超出购买的面积中,满足结余面积后不得超过45平方米,方可购买。所选的房屋坚持就近面积选取原则。

所有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拆迁户,只能购买一套93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超出征收面积外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

⑦被征收人按照“先腾先选”的原则选择还迁房,根据签订协议并腾空验收的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⑧还迁房确定后,被征收人选择的还迁房面积大于还迁面积的由被征收人补交房款(每平米3000元),补交房款在签订协议时预交50%,剩余房款于交付还迁房时全部付清。

⑨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住户搬迁腾空验收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被征收住户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并按期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5元,从被征收人搬迁交付房屋之日起至还迁房交付通知日止。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安置费一年一付。

⑩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将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完整交付甲方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及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还迁房的结构、户型、楼层、工期。

根据初步设计,还迁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楼层为18层,户型约为90-147平米,工期3年(从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算起)。

(3)还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被征收户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时,拆迁安置面积的税费予以免除。超出面积由房屋被征收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房屋被征收户还迁面积以内的城市配套费予以免除。

(5)安置房内的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网线等设施均为标准配置,被征收房屋具备一项抵顶一项。

五、奖励机制

自2022年11月22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并腾出房屋,征收面积50平米以内的每户奖励10000元,征收面积50平米以上的每户奖励20000元;60日之内签订合同并腾出房屋,征收面积50平米以内的每户奖励5000元,征收面积50平米以上的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60日签订合同将不予以奖励。

六、注意事项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住户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实施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住户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住户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大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原《大宁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图解】《大宁县城南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的通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2021003345号-1  网站标识码:141030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大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602000101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