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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2-28
文     号: 大政办发〔2020〕76号 发布日期: 2020-12-2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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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大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

大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权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是指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清产核资、确认成员的基础上,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份额。农村集体资产不可分割,成员以股份形式享有占有分红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有偿退出。有偿退出的方式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和流转,但赎回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流转采取封闭运行的办法,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或转让股权。如确需退出或转让的,本人必须先辞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等现任职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以保护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核心。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大宁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份赎回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自愿有偿退出,采取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方式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赎回经济能力;

2.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

3.股权证登记的集体资产整户自愿退出;

4.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自愿有偿退出,采取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方式的,由股权证记载的户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经股权证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并附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股权证;

3.本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理事会接到自愿有偿退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申请退出的股份无权属争议、申请材料真实无误的,应在15日内制定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方案应包括收购的具体日期、收购的价格、收购股份的处置等内容。

经审核,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向申请人说明,退回补充完善;经审核,申请退出的股份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赎回的价格应以该股份股值为基数,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退出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制定完成后,理事会应在15日内,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和表决。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本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对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理事会应给予核查;对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理事会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后注销股权证,并在7日内,由理事会与退出方代表共同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报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收购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条  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也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还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数,但应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赎回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权转让应由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

3.转让的股权证;

4.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转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经股权证内登记的家庭成员全部签字同意),说明转让理由、转让方式、转让数额、受让人等。

2.理事会根据转让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股份无权属争议、申请材料真实无误的,应在15日内核准。经审核,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向申请人说明,退回补充完善;经审核,退出的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3.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转让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股份延伸的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股权转让材料经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准后报乡镇经管站批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审核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条款、身份证明等,确保集体资产不收侵害。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范围内给予公示,公示期限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限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应到理事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报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该股股值为基数,由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出现争议的,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并要求调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应及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订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宁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图解】《大宁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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