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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项目“四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5-06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2〕13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项目“四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项目“四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全周期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火车头”和“压舱石”作用,按照市县工作部署要求,紧扣我县乡村振兴、产业升级、民生优先、绿色发展、社会治理“五大战略”,依循“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四库”指项目谋划库、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库和项目竣工投产库。入库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计划在远期实施的项目纳入谋划库管理;有投资意向或已落实投资主体,可以在3年内推进建设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计划在当年实施的项目纳入建设库管理;已竣工、投产达效的项目纳入竣工投产库管理。
第二章 建库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各乡镇及县相关部门是“四库”建设主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县发改局是项目“四库”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项目“四库”的建立、审核和指导工作。县项目推进中心是项目“四库”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四库”建设、管理、转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项目策划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入库项目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六条 县发改局及项目推进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对外发布项目信息;
(二)指导各乡镇、县有关单位项目策划和报送工作;
(三)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入库标准
第七条 纳入谋划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及相关专项规划,具备开展前期研究的条件,建设目标初步明确,规划概念初步完成,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
第八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要求项目业主已经确定,项目建设要素(规划、用地、环评、投资模式、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时序)基本确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即立项程序。
第九条 纳入建设项目库项目,要求已完成立项审批、已启动土地报批、环评等程序,项目实施要素(规划、用地、环评、投资模式、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时序)已完善,报批报建手续后即可开工。
第十条 纳入竣工投产项目库,要求项目已具有竣工验收报告并投产达效。
第十一条 对未纳入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不得审批。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符合标准的项目报送县发改局申请入库。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汇总本级有关部门的入库申请,形成拟入库项目清单,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四库”管理。
第五章 全周期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四库”实行全周期动态管理,科学合理,滚动储备,动态调整。新谋划项目应及时入库管理转化,对因各种原因中止推进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撤出。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托“四库”分类分级推进,精准把握项目的切入点,侧重提高项目转化率。
谋划项目主抓落地,积极论证项目可行性,明确投资主体,对已落实的,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
储备项目主抓转化,明确任务事项、时间节点,抓紧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前期手续成熟度;
建设项目提高项目转化率,新建项目主抓开工,进一步完善前期要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在最短时间开工建设,提高项目开工率;续建项目主抓强度,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多渠道保障项目,提高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
竣工项目主抓投产,提前压茬对接投用手续办理,促进项目早投产、早达效,成长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六条 按“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对入库项目进行推进:
(一)对于县本级政府投资和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纳入项目谋划库的,由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基本情况收集(达到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纳入项目储备库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报建等审批手续;纳入建设项目库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入固定资产统计库手续;纳入竣工投产项目库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竣工手续。
(二)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特别是招商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申请纳入项目库管理,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项目建设要素,开展项目核准、备案和报批报建手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县政府成立项目“四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和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项目“四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储备入库项目的数量、质量、项目转化开工率、所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纳入县政府对各单位的项目建设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加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四库”的建设和综合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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