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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1〕36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大政办发〔2021〕36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编制的《大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部署,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临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1.2.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认真贯彻分级响应、响应分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必要时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市级资源予以支持。
1.2.4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2.5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我县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2.6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3.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对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工作。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申请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予以支援或负责应对。涉及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组织指导协调指挥;二级响应由分管行业领域的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和组织指挥;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手册可单独编制,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事件行动方案可单独制定也将有关内容融入工作手册,合并编制。
2 指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是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为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我县成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全县应急管理发展规划。
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副县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科技中心、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医保局、县城管中心、县交警大队、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县银监办、县水文站、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国网大宁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大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宁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宁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总指挥部决策部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修订大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负责预案衔接工作,协调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16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
2.1.2.1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防震抗震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2 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1.2.3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4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5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7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8 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9 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10 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城乡建设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城乡建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1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1.2.12 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13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14 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和疫苗安全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市场监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15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动物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2.16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社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总指挥部具体指导下,统筹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组织应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组织全县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县该领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负责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体系、责任体系等建设;四是协调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加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全过程管理;五是推进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其它工作。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较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相应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推进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相应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指导乡镇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指挥部研究可以对专项指挥机构设立进行调整,对于16个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没有涵盖的其它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构,在相应县级专项预案里予以明确。
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牵头部门)见附件7.1。
2.1.3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同志、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预警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和基础设施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治安和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调查评估、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专家支持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
县各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职责在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里体现。
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主要牵头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2.2 县指挥体系
2.2.1 乡镇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乡镇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设立本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各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职责。
2.2.2 县、乡镇专项指挥机构
各区域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乡镇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组
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双重预防机制,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区域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制定完善行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企业要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加强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部构建完成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3.1.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源头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3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1.4 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1.5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体、林业等防灾减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自然灾害联合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强化自然灾害区域联防联控。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3.2.2.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乡镇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2.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3.2.2.3.1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2.2.3.2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2.2.3.3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险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3.2.2.3.4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2.2.3.5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2.2.3.6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2.2.3.7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2.2.3.8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2.2.3.9 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区域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2.2.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一般以上和暂时无法判定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一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县委、县政府,县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3.1.2 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卫体部门;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公安部门。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3.1.3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1.4 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基层网络员、公民个人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1.5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 先期处置
3.3.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学救援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3.2.2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2.3 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3.3 指挥协调
3.3.3.1 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县、乡镇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的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和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政府请求省委或省政府专项指挥部予以支援。
3.3.3.2 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指挥部应自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派出工作组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3.3.3 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3.3.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3.3.4.1.1 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人工侦检、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及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3.3.4.1.2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3.4.1.3 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3.3.4.1.4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排查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转移危险物品,保护重要设施,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3.4.1.5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3.4.1.6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3.4.1.7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3.4.1.8 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3.3.4.1.9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3.4.1.10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3.3.4.1.11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3.3.4.1.12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3.4.1.13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3.3.4.1.14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3.4.1.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3.3.4.2.1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3.3.4.2.2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3.4.2.3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3.3.4.2.4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3.3.4.2.5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新闻媒体驻县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点核心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3.3.4.2.6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3.4.2.7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3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环境监测、应急测绘、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灾害救助、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7.2),县、乡镇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衔接。下级没有牵头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请上级支援。
3.3.4.4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3.3.5.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5.2 较大或敏感性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信息发布。
3.3.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3.5.4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或降低响应级别,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指挥权移交下级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进行归还和给予补偿。
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3.4.2.1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报告。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县级政府可请求市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及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4.2.2 各级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4.3 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3.4.3.1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4.3.2 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县级政府提出请求。
4 装备与支持、综合保障
4.1 队伍保障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协同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4.1.4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区域、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应急队伍的救援积极性,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5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大发挥基层民兵应急力量的作用。
4.2 资金保障
4.2.1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地方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损失严重的或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请求,县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4.2.2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3 乡镇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3 物资装备
4.3.1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工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乡镇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各区域、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应用,鼓励、支持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4.5各灾种、各行业应急救援具体保障措施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里体现。
县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件7.2。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1.1 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企业负责各自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地方各级应急预案及制定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1.2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1.3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制定修订,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主管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乡镇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4.2.1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5.4.2.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5.4.2.3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4.2.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4.2.5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5.4.2.6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视修订内容,可适当简化修订程序。
5.4.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5.5.1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正规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5.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5.6.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6.2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5.6.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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