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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1〕39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大政办发〔2021〕39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编制的《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急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临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宁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宁县境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订本级、本部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预案。
1.5 概况与风险分析
目前,全县共有非煤矿山企业2家,其中:砖厂1家,煤层气开采1家。
非煤矿山企业在露天开采过程中容易产生滑坡、坍塌等危害;在煤层天然气开采中主要事故类型有井喷失控、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淹溺、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其他伤害等;在制砖生产过程中主要事故类型有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火灾、物体打击、淹溺、车辆伤害、其他伤害等;非煤矿山存在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是由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县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县交通局、县卫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县银监办、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国网大宁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大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宁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宁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大宁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制订;协助国务院、省、市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24小时值班电话:0357-7726209。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安排;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防、处置、核查工作,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防、处置、核查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调查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修订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建立管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发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参与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计划;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所属企业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乡(镇)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县交通局: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
县公路段:组织国省干线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畅通。
县卫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防疫工作;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和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负责联动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事故。
县医保局: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纠正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安监,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县银监办: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参加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监管和配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信息。
中国移动大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大宁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宁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国网大宁供电公司:负责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企业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交警大队: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地现场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
县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及外围警戒。
县消防大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一般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在县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实施县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给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3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警大队、县武警中队
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4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体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公路段、县气象局、国网大宁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大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宁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宁分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2.3.6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宁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
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事发地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建议。
2.3.7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8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遗体及有关善后工作。
2.3.9 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3.1.2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县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灾害发生率及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有关情况数据库。
3.1.3 建立健全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1.5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向本行政区或事发地发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县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及时上报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以便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通报各单位。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 预防预警行动
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县指挥部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县总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提升预警层级。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准备。
进入一级、二级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讯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进入三级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进入四级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全体人员停止休假、探亲;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非煤矿山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重大事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非煤矿山处置等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较大事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非煤矿山处置等过程中,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一般事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非煤矿山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事件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呈送文字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4.2.2 现场信息采集
县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传真的方式,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应与市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2.3 信息处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非煤矿山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一个及处理建议,报告县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 分级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4.3.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员、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实施应急救援,并立即向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调动有关站所、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县指挥部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县指挥部有关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较大以上级别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
4.4 响应程序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按照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并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无法控制事态时请求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救援。
事发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本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赶赴事故企业,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并将相关处置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4.4.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
县指挥部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县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 进入启动状态时
通知县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相应的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5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内部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事故企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较大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县非煤矿山单位的情况,非煤矿山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有:煤层气开采井喷失控、煤层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露天开采滑坡、坍塌等事故。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特点,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一般处置方案要点
4.6.1.1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划定警戒区域,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高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
4.6.1.2 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控点火源、清除易燃物品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4.6.1.3 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4.6.1.4 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4.6.1.5 及时制定现场其他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水库、交通干线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6.2.1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4.6.2.2 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
4.6.2.3 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6.2.4 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4.6.2.5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4.6.2.6 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4.6.2.7 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4.6.2.8 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
4.6.2.9 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6.2.10 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6.3.1 确定爆炸地点。
4.6.3.2 确定爆炸类型。
4.6.3.3 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
4.6.3.4 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6.3.5 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4.6.3.6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4.6.3.7 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4.6.3.8 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6.3.9 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矿山救护队、危化专业救护队、煤层气开采企业专业救援队等)。
4.6.4 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4.6.4.1 消除所有点火源。
4.6.4.2 根据煤层天然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
4.6.4.3 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
4.6.4.4 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4.6.4.5 根据事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措施。
4.6.4.6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煤层气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4.6.5 煤层气灭火方法
4.6.5.1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4.6.5.2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4.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7.1 抢险救援过程中,以专业救援队伍和人员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4.7.2 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7.3 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7.4 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4.8 群众安全防护
有关责任单位要组织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疏散群众、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根据天然气事故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9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0 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以结束的,县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县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较大及以上(含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络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机构通讯联络方式以及县内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物资储备库的通信联络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煤层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煤层气开采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县内相关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应急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队伍、矿山救护队、危化专业救援队是非煤矿煤层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3 物资、救援装备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非煤矿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区域、本企业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物资。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5 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非煤矿山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乡(镇)两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县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7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气象部门要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 宣传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非煤矿山行业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6.9.2 培训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落实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9.3 演练
县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面临的风险以及重要的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或在演练评估过程中有缺陷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县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2 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相应流程图
2.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
3.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县政府值班室电话:0357-7722165
县安委办值班室电话:0357-7726209
附件1
大宁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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