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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纳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1〕25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主 题 词: |
大政办发〔2021〕25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纳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大宁县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纳统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纳统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5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纳统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11号)精神,为加大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户)的培育扶持力度,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全县商业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为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在大宁县辖区内登记注册、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及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
第四条 对当年新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批零住餐单位按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已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批零住餐单位按3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一年内若企业退库,则奖励不予下拨。
第五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工信局(商务局)负责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发展统筹协调、奖励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指导达限企业申报纳统,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核定提供“首次纳统”企业名单。
第七条 县工信局(商务局)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当年新纳统的商贸单位名单和已入统的商贸单位,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 年度奖励资金拨付计划下达后,县财政局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新纳统和已入统的商贸单位。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与省市奖励办法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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