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2021003345号-1 网站标识码:141030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大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8-16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1〕29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 题 词: |
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设备、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泵、天然气管道,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防盗设施(包括物业小区围墙及护栏),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机打票据。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必须在与住建部门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协议的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本县辖区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由上至下住建部门、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幢、单元户四级账户核算。以住建部门设立总账户,总账户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账户,按幢号设立三级账户,按单元户设立四级账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另核算到单门户。
第三章 交存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城区范围内高层(含电梯的多层)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多层(含小二层)住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30元。独立非住宅物业(含车库、车位)可参照高层住宅的标准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购房者应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县住建局测算的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标准,结合本地房地产业实际情况调整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在办理产权证时,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或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交付使用)前,应持所在地住建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方可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留用、空置满一周年(含一年)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期满30日内办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该房屋业主发生变更时,房屋分户账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全额随房屋所有权人同时过户。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专项用于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有相关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含非住宅)或者开发建设单位留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含非住宅)或者留用房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物业服务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承担费用分摊责任。
第十五条 经住建部门批准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由住建部门根据该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并按维修费用分摊扣缴到相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上。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应当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规定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或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供水、供电、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使用或低于首次应交存额30%(含30%)的,业主应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续交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初始交存额。业主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限应于住建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
第十八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产权变更的,原业主按房屋过户协议缴足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首期应交存额后,该房屋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新业主凭所在住建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销户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更名手续。
第十九条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所在地住建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销户通知书》,经专户管理银行审核后办理房屋分户账注销手续并将住宅专项维修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房屋买受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房屋买受人的,由所在住建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住建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2021003345号-1 网站标识码:141030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大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