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3-07
文     号: 大政办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03-07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28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置发生在我范围内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或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特制定大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一)在农产品规模种植、养殖企业或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或添加物质,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休药期)采收、捕捞或滥用的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行为;生产主体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等。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过期或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奖励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我,属于农业部门执法范围内的

    (二)提供的案件线索事先未被农业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且案情重大的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

 大宁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357-7725787举报电子邮箱:dnxnyj@163.com举报投诉地址:大宁县府东巷3号

  四、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传真及举报邮箱内的举报邮件,接收举报信息。

    1.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违法事实以及违法单位名称、违法人姓名、身份、地址、违法手段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等;由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2.受理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程序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或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二)根据举报内容形成举报材料,请分管领导对其做批示,并加盖县农业农村局公章。

    (三)按分管领导批示传真至相关科室或部门进行办理,并与送达科室或部门进行电话确认,明确该部门具体经办及处理人员。

    (四)举报、投诉负责人员必须将当天收到的举报、投诉材料汇总,做到当天举报,当天提出处理意见,当天送达办理部门。

    (五)将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重大、恶劣案件,可以提供给具体督导人员,在实地检查工作中核实并进行处理。

  五、举报、投诉处理的跟踪反馈

    (一)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实行“七日反馈制度”,要求相关部门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七日之内对案件做出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七日之内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要求处理部门每隔七日进行一次信息反馈,说明未能及时处理的具体原因及处理方案。

    (二)对重大、恶劣案件,要求综合部门联合处理的,县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向上级反馈。

   六、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对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七、奖励制度

   (一)奖励标准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并依法按有关程序处理,在对举报情况核查处理后,应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对举报人给予100-2000元奖励。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案值大小。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级:举报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内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况奖励举报主体1000-2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超出我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100人以上);

    2.事件正在发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省内外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我县形象的;

    3.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二级: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视情况奖金500-10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超出我市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大面积人员伤害的(100以上);

    2.事件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在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

    3.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级:举报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视情况奖金300-5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超出我县管辖范围,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大面积人员伤害的(30-99人);

    2.事件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不采取措施,不合格农产品可能流向外,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级:举报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视情况奖金100-300元。

1.事件直接触及的范围超出我县管辖的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

    2.事件正在发生,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少数人员伤害的(30人以);

    3.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二)奖励办法

   1.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查实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2.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3.对有功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物质奖励不适用于本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用于奖励。

    八、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由大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相关解读:【图解】《大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2021003345号-1  网站标识码:141030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大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602000101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