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1-30
文     号: 大政办发〔2021〕57号 发布日期: 2021-12-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主 题 词:
【字体:


大政办发〔2021〕57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行办法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大宁县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行办法

为保证我县县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7〕61号)和《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临人社发〔2013〕26号),结合我县县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参加大宁县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县级政全额负担经费的府机关、党群机关、审判和检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退休人员,经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财政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称公务员补助)。

二、补助经费的统筹和使用

(一)公务员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年财力情况,由财政部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的资标准。2022年的集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的5%。

(二)按筹资标准集的医疗补助经费列入级当年预算,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专户按季拨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专项经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不敷使用时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三)公务员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一个年度内在按规定销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超过起付线(1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公务员助经费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公务员补助经费一季一补助,按照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批、经办机构支付的程序办理

5、报销的补助费用直划入报销人本人社保账户。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不设封顶线。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目录内费用,基本医疗报销后的自付费用,退休人员助90%,在职人员助85%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目录外个人自付费用,退休人员补助75%,其他在职人员助65%

(三)财政供养人员发生公伤(亡)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部分)按有关规定从公务员补助中全额报销。

四、设立大病困难济资金

公务员助资金按一定比设立难救济资于下列情形的

(一)按前规定实施补助后,年度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超出部分按70%予以救助;

(二)癌症或器官移植手术后,恢复期门诊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其他慢性病门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50%予以救助。

(三)透析病人门诊费用自付部分按90%予以救助。

五、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助的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研究制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调整,指导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大宁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补助经费的票据审核、费用支付等日常工作,财政局负责公务员补助专户的管理。

(四)大宁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度、内部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规定严格控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社会化管水平,保证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六、其他

(一)非税收入供养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二)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所称医疗补助以2022年1月1日为起算日。

相关读:【图解】大宁县关于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2021003345号-1  网站标识码:141030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大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602000101号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