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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21〕1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
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认真遵照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说明与环境管理要求
一、总则
(一)目的
加强城市声环境的防治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旨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为切实改善大宁县城声环境质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特编制本区划方案,为改善大宁县城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
(二)依据与标准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是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进行的,区划中采用的相关数据来自《大宁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文本、基础资料汇编、图集;以大宁县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划定。同时对城市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使声环境功能区划与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相匹配,满足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三)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大宁县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控制管理的区域、水源保护区和城市周边生态绿化区,具体范围为:包括向阳社区、宁源社区、昕荣社区、东关、南关、西关、小冯、葛口、古乡等村庄用地。边界范围东至大冯中心小学以东,西至葛口村西边界,北至自然山体边缘区域,南至吉亭村以南及周边自然山体边缘区域。面积5.58km2。
(四)区划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地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区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的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协调一致原则。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7.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工业企业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范围
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为大宁县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期建设区域,总面积约5.58km2,边界范围东至大冯中心小学以东,西至葛口村西边界,北至自然山体边缘区域,南至吉亭村以南及周边自然山体边缘区域。划分方案将大宁县建成区及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划分为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其中,无0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以下简称0类区),1类区2个,2类区2个,3类区0个,沿城市道路及铁路两侧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0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55-45dB(A)
1.城西组团、城南组团
含大冯、小冯、翠微山森林公园、南关、古乡、葛口。区域边界东至城东路,西至葛口村西边界,北至自然山体边缘区域,南至吉亭村以南及周边自然山体边缘区域。区域面积4.00km2。
2.城东组团
区域边界西至城东路,东至大冯村南,北至自然山体边缘区域,南至昕水河北岸。区域面积0.45km2。
(三)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60-50dB(A)
1.主城区
含东街、西街、南街两侧区域及西关村。区域边界北至边山,南至昕水河河坝,西至昕水河,东至城东路。区域面积0.56km2。
2.城东工业区片区
含小冯村城东路与昕水河河谷阶地,客运站周边地区及城东工业区。区域边界北起城南路,南至昕水河北岸,西起昕水河,东至大冯村南。区域面积0.57m2。
(四)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65-55dB(A)
无3类区
(五)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70-55dB(A)
以城市主干道及支线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包括东街、西街、城东路、城西路、南山路、滨河路。其中,城市主干路4条,次干道路2条。其中,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区内无铁路穿越,不设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在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2.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或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2类区中的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周边噪声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上述地区影响。
5.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或流动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经营方式。如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6.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
7.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8.在居民区、风景区和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
9.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10.在昼间从事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设置禁鸣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设置禁行区,限制大型、重型车辆通过。
2.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3.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4.消防、救护、警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5.禁止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防盗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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