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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宁县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文 号: | 大政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医疗补助 |
大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宁县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大宁县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县县直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7〕61号)和《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临人社发〔2013〕26号),结合我县县直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参加大宁县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经费的政府机关、党群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称公务员补助)。
二、补助经费的统筹和使用
(一)公务员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年财力情况,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的筹资标准。筹集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二)按筹资标准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县级当年预算,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保专户拨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专项经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不敷使用时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三)公务员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一个年度内在按规定报销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超过起付线(1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公务员补助经费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公务员补助经费按照经办机构申报、财政部门审批、经办机构支付的程序办理。
(五)报销的补助费用直接划入报销人本人社保账户。
三、医疗补助的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住院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最高封顶10万元。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目录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费用,退休人员补助90%,在职人员补助85%。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目录外个人自付费用,退休人员补助7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65%。
四、设立大病困难救济资金
门诊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封顶5万元,公务员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设立困难救济资金,用于下列情形的救助:
(一)因癌症或器官移植,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其他慢性病门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50%予以救助。
(二)透析病人门诊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按90%予以救助。
五、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二)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调整,指导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大宁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补助经费的票据审核、费用支付等日常工作,财政局负责公务员补助专户的管理。
(四)大宁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查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医疗补助以2026年1月1日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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