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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文 号: | 大政发〔2024〕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 题 词: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大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大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下达及县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县级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债券资金等)。不含专项业务费等机构运转经费及各类补贴(补偿、补助)等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时不得承诺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如上级有政策规定的,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县级专项资金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后下达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使用范围、扶持对象、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执行期限、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县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或取消;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投入,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予以取消;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调减预算或取消。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中央、省、市下达的不指定具体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配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分配计划5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有具体项目或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文件后7日内审核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县级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计划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分配计划7日内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预算批复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万元、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达到10万元必须进行财政评审,评审审定额是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限额。评审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测算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的计划性,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公开采购意向,并按季度进行更新。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政府性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政府采购工作后,应将签订的合同,按规定进行公示、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类、货物类专项资金项目金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项目实施单位需填报《大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附表1),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拨付。各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按项目性质、类别报归口管理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拨付。
县委、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时,项目实施单位需填报《大宁县重点项目资金申请(审批)表》(附表2),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项目合规性、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进行审定,项目指挥长同意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拨付。
工程类、货物类专项资金项目金额不足50万元的和服务类专项资金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自行审核支付。
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的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项目实施单位需填报《大宁县财政衔接资金申请(审批)表》(附表3),经项目主管部门和乡村振兴项目审核领导组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拨付。
县委、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使用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重点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项目实施单位需填报《大宁县重点项目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申请(审批)表》(附表4),经项目主管部门和乡村振兴项目审核领导组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项目合规性、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进行审定,项目指挥长同意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拨付。使用衔接资金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惠民惠农涉及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山西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平台”或“一卡通”发放,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按其相关规定,由代发银行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单笔支付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核,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如有特殊情况,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保质保量推进项目实施时,要厉行节约,缩减不必要开支。对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办法:
(一)未使用完结转两年以上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专项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项目可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在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15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审计、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审批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5月4日印发的《大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大政发〔20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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