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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文 号: | 大政办函〔2024〕58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 题 词: | 司法协理员、实施方案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函〔2024〕58号
县直有关部门:
《大宁县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大宁县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大宁、法治大宁,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临汾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24〕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司法所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合格、务实为民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全力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全面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大宁篇章。
二、工作目标
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规范司法协理员准入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人少事多”的突出问题,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全面提升新时代司法所队伍稳定性、执法严肃性,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司法所工作辅助人员身份认同感、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努力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三、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岗位在司法所,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调解工作;
2.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3.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4.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5.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
7.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8.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9.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10.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1.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任务
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县司法局根据辖乡镇司法所工作任务和现有工作人员情况,按照与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数1:1及以上比例,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和司法协理员总数不少于5人的要求,核定司法协理员数额为15名。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优先从司法行政系统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数量不足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招聘的人员中男女比例要相对平衡。招聘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应坚持稳字当头、稳妥推进。县司法局统一组织,面向县司法行政系统内在职专职辅助人员,经考核(德、能、勤、绩、廉)、考试合格,可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未被选聘的专职辅助人员,根据个人意愿,按原有模式继续留用,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以2023年3月县司法局上报的《山西省2023年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摸底表》底簿为准,不在名册内的人员;
2.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
3.属于见习大学生的;
4.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5.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6.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7.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
(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应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具有大宁县户籍或居住地为大宁县;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5)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7)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8)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法学专业毕业的;或具有政法部门相关工作经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3.招聘方式:
司法协理员招聘坚持自愿报名,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县司法局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确定方案,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并按照男女比例适当的原则组织招聘。
(三)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的社保、休假等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司法协理员薪酬福利参照县公安辅警工资标准,根据县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由县司法局结合司法协理员相应的工作岗位等情况核定,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参照公安辅警标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用于保障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管理需要产生的支出。司法协理员在招聘后,县司法局办理相关用人手续,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
(四)建立队伍管理体系。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司法协理员聘用期限一般可一次为3年,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县司法局应当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三次及以上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司法局应当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协理员要爱岗敬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县司法局要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五、工作步骤
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4年11月20日前)。县司法局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的具体事项,并向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5日)。县司法局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统筹制定招聘方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有序组织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招聘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相关政策指导及笔试、面试等服务,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经费和司法协理员工资待遇。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2月底前)。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总结形成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确保我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工作保障。县司法局要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主要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找准试点工作切入点,要加强与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坚持公正公平。要严格按照招聘条件、标准和规范程序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应聘人员对招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招聘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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