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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大宁县华豫家园小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文 号: | 大政办函〔2024〕17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 题 词: | 火灾隐患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大宁县华豫家园小区重大火灾隐患
挂牌督办的通知
大政办函〔2024〕17号
昕水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为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断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大宁县华豫家园小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小区整个楼层均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章第7.3.6条之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联动,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章第7.7.2条之规定;
3.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GB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章第7.8.2条之规定;
4.消防设备未接通专用供电回路,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5条的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章第7.6.2条之规定;
5.室内消火栓均无阀门、水带、水枪,管件缺失严重,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章第7.4.3条之规定;
6.消防水泵无控制设备,无法正常启动,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2条的规定,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章第7.7.3条之规定。
上述隐患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5.3.3.c条款之规定,应当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根据以上内容综合判定为大宁县华豫家园小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针对大宁县华豫家园小区重大火灾隐患,昕水镇、住建局要立即对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同该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确保火灾隐患彻底消除,整改完毕后报县政府验收销案。
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大宁县华豫家园小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坚持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整改实效。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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