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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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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山西省以及临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分配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分年度确定供应总额,在供应范围内分期、分批进行分配。定向安置主要是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急需救助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条件

申请面向大宁县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收入、住房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方面

1.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或低收入认定证明,低保享受时间需满一年。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大宁县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是总收入中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支出以后的收入。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方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无房产(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夫妻双方离异,《法院判决书》明确了房产归属,但因原配偶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视同无产权归属方名下无房产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域内有宅基地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两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往前推算)在县域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三)车辆方面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小轿车、营运车辆),不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已经报废的,需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方面

外来务工人员须在县域内有固定职业,且连续在大宁县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2年以上。

1.社会保险缴纳时间应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告当月起往前推算

2.社会保险应为大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大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各社区办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异地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需办理相关转移接续,社保缴纳时间以转移到我县的时间计算。

(五)其它方面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因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需满一年

3.家庭成员中有在读大中专学生的,需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应征入伍军人的,需由所在部队提供收入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与大宁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2)在大宁县没有享受其它政策性住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配租要求

(一)常住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以家庭为申请单位(1人单独立户),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大宁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成年的城镇孤儿;在大宁县城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为准),且需紧急避险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县政府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领取《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按要求填写后,到基层社区递交申请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的证明。

1)具有大宁县城镇户籍的低保家庭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具有大宁县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证明等

2)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人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个人工作承诺书

4)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5)外地来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本人书写无工作承诺书。

4.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和居委会(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情况证明

5.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明,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婚姻情况证明由本人书写

申请材料中,涉及身份、收入的相关证件和合同(协议)文本,应当查验原件并收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均应收取原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资料中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本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宅基地等进行核查、公示。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公示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家庭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缴纳等资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基层社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

基层社区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数、住房以及社保缴纳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公示7天。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资格核准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人社、财政、交警、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进入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分配入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意向登记与公开摇号

1.公布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2.意向登记。配租方案公布后,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层社区办理意向登记手续。

3.摇号配租。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对参加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确定为配租轮候对象。

六、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房屋管理、换租及出售规定等。

(一)合同管理

1.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后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2.已经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县物价部门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3.承租人应定期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5.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发生申请人死亡、离异、离开本县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该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就剩余租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对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委托的运营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承租家庭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予以公示。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大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大宁县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腾退对象和腾退房源(房源区位、楼层、面积等)面向社会公示后,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安置。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连续两年参加摇号未中的轮候家庭,仍有剩余的,按上年度摇号确定的轮候顺序进行安置。对待选房源不满意的,可参加下一年度面向社会的公开分配。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住房保障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参与或隐瞒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闲置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大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解读】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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