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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开展县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5〕20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 题 词: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开展县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5〕20号
大宁县开展县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特色农业保险,推动特色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
(二)市场运作。以承保机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等各方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财政和参保农户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费用。鼓励农户形成自主投保意愿,逐步提升自担比例。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25年--2026年
四、县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
(一)羊(肉羊、山羊)养殖保险方案
1.开办必要性
羊养殖业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双重风险。政策性养殖险可以有效分散这些风险,保障养殖户的经济利益,通过政策性养殖险,政府、保险公司和养殖户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畜牧业的发展。
2.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羊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A.能繁母羊投保时畜龄应在 6 月龄以上(含)6 周岁以下(不含),且体重达 35(含)公斤以上;种公羊畜龄应在8月龄以上(含)6周岁以下(不含),且体重达 45(含)公斤以上;肉羊出生即可入保且不超过 5 周岁(不含)。
B.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为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C.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D. 投保时保险肉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E. 投保时保险肉羊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F. 保险标的在发生交易后,保险信息跟随购买人(购买方养殖场位于大宁县域内)进行保险权益转移,保险期限与原保单一致,到期截止。
3.被保险人
养殖企业、养殖户、合作社
4.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能繁母羊及种公羊保险期间为一年,育肥羊生效之日起至出栏截止最长不超180天,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羊的疾病、疫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疫病造成保险羊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羊,免除观察期。
5.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羊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各品种羊的市场价格确定,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以市场价格的 75%为限,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品种 | 费率 | 保额 | 保费 |
育肥羊 | 8.24% | 850 | 70 |
能繁母羊 | 3.89% | 1800 | 70 |
种公羊 | 3.89% | 1800 | 70 |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 ×保险数量(头)
6.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巴氏杆菌病、炭疽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布病、小反刍兽疫、寄生虫病、内科病、疫苗过敏反应死亡;
B.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C.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D. 能繁母羊难产、产后瘫痪、意外等。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炭疽病、口蹄疫等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7.赔偿处理
保险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本条款列明的保险事故,育肥羊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A. 保险肉羊每头赔偿金额=(保险肉羊体重/约定出栏斤数)×每头保险金额
约定出栏重量为 35公斤,35公斤以上按照35公斤进行赔偿。
B.保险能繁母羊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能繁母羊保险金额
C. 保险种羊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种羊保险金额
(二)发生本条款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A. 育肥羊每头赔偿金额=(保险肉羊体重/约定出栏斤数) ×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B. 能繁母羊每头赔偿金额=每头能繁母羊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C. 种羊每头赔偿金额=每头种羊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8.保费补贴办法
保费由县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财政补贴50元/头,农户自付20元/头。
9.保险经办机构
试点期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
10.保险承办单位
试点期间由大宁县畜牧发展中心承办。
(二)杂粮种植保险
1.开办必要性
近年来,以高粱为主的杂粮种植在我县不断发展壮大,缺乏保险保障导致杂粮的风险抵御能力不足,影响广大农户的种植积极性。为促进我县杂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杂粮种植保险作为县级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
2.保险标的
正常生长、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高粱、糜子、莜麦、荞麦、大麦、燕麦、藜麦、绿豆、小豆、黑豆、豌豆、扁豆、蚕豆、红芸豆等。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病虫害,野生动物损毁原因造成保险杂粮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保费
杂粮保险金额700元/亩,费率6%,保费42元/亩。
5.保险期间
杂粮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6.赔偿处理
保险杂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
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各类杂粮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品种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高粱、糜子、莜麦、荞麦、大麦、燕麦等。 | 秧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拔节孕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抽穗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灌浆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绿豆、小豆、黑豆、豌豆、扁豆、蚕豆、红芸豆等。 | 秧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现蕾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荚完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藜麦 | 秧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现蕾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7.保费补贴办法
保费由县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财政补贴80%,农户自付20%。
8.保险经办机构
试点期间杂粮种植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
9.保险承办单位
试点期间由大宁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三)苹果种植保险
1.开办必要性
我县有着悠久的苹果种植历史。苹果产业不仅是我县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广大果农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果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为了帮助果农抵御这些风险,我县继续开展苹果种植保险。
2.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苹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苹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育正常、管理规范;
(三)树龄为4年以上(含),单株挂果50个以上(含)的苹果树所挂苹果。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处于政府行蓄洪区内的苹果,或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承保保险标的;
(三)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苹果。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苹果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4.保险金额及保费
保险苹果的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费率为9%。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苹果开花时起(不能早于当年的3月),至保险苹果成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处理
保险苹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限额(元/亩)×损失亩数×(1-绝对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限额×损失亩数×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月份 | 每亩最高赔偿限额 |
3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 |
4月 | 每亩保险金额×20% |
5月 | 每亩保险金额×30% |
6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7月 | 每亩保险金额×60% |
8月 | 每亩保险金额×80% |
9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7.保费补贴办法
保费90元/亩,保费由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承担,县级财政、农户各承担50%。
8.保险经办机构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太德乡、昕水镇;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三多乡、太古镇;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曲峨镇。
9.保险承办单位
试点期间由大宁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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