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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3-25
文     号: 大政办发〔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04-09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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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5〕7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大宁县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塑像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害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权进行劝阻,并且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加强“四有”工作。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一条 坚持土地“先考古,后出让”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建设施工活动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改(扩)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三)危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严重影响外观的外部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处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巡查检查,建立安全档案,强化安全管理,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使用或者利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在坚持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修缮保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依法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服务给予支持并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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