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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3-25
文     号: 大政办发〔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04-08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文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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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5〕6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大宁县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进一步压实文物安全工作责任,确保全县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23〕9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9号)、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函》(晋文物函〔2024〕142号)、《临汾市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工作方案》(临政办发〔2024〕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文物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文物保护事业安全发展理念,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形成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明确政府、部门文物安全责任,狠抓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安全措施,夯实安全防护基础,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和防范体系,更好地履行文物保护职能。着实构建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全员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努力提升文物、文博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23〕90号)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督察指导,市人民政府检查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总体思路落实层级责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确保文物安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严格落实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拟定有关文物安全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文物安全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考古前置规定,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审批和报批,所有项目一律不得未批先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23〕90号)要求,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三)严格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文物单位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求,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监管。无专门管理使用者的不可移动文物,其文物安全责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每处文物点明确一名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未指定安全管理人的由安全直接责任人兼任,报县文物事务所备案,发生人员变更的,要及时报备。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义务。

四、具体措施

(一)完善文物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进文物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落实《山西省文物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保两年、其他文博单位十年完成标准化管理的工作目标,持续提升文物安全管理能力。文保单位要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并依照规定逐步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对无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配备文保员,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按照文物安全自查、检查、巡查、督查和暗查“五查”制度要求,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末端守护制度得到落实。

(二)推进文保员队伍素质建设。县文旅局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文物保护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文保员素质水平。同时强化文保员工作保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文物部门要鼓励义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以及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宗教等有关单位要协同配合,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文物古建筑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文物行政部门对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审批和报批,不得未批先建。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领导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密部署,与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扎实开展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文物安全末端守护机制,在文物保护人员配备和物防、技防、安防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撑和措施保障。

(二)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人防力量配备和物防、技防等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文物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拓展文物安全保护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共同开发利用、共同投资保护、共同分享成果等方式,积极动员企业参与。利用社会资金,加大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资金保障。

(三)营造良好氛围。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要会同各乡镇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安全防范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应急演练,确保文物、文博单位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安保技能,切实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展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成果,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爱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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