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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4〕46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医疗救助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4〕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大宁县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县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工作,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绩效,按照临汾市医保局《关于印发<临汾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30号)规定,参照周边县(市、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倾斜救助对象范围
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二、倾斜救助方式
倾斜救助实施是在医疗救助后通过手工结算进行救助。
三、倾斜救助标准
(一)对特困人员倾斜救助不设起付线,低保对象、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对象年度内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倾斜救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特困人员按照90%的比例倾斜救助,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6万元,门诊、住院共用支付限额,倾斜救助与医疗救助限额分别计算。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内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倾斜救助,年度限额4万元。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倾斜救助时间可追溯到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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