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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24-11-19
文     号: 大政办发〔2024〕41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河道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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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大政办发〔2024〕41号

太古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和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及《关于加强山西省黄河大北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范围:黄河中心线与陕晋分界线,东至黄河左岸边界,北至徐家垛后坡,南至太古里仁坡,所有在此范围采砂,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门配合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采砂企业要建立健全采砂场监管制度、采砂违规行为报告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度。禁采区内严禁从事河道采砂),每年将防汛期(7月1日—9月30日)和凌汛期(12月15日-翌年3月底)作为禁采期,其他禁采期时间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黄河的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止采砂的范围和时段,直至发布公告解除禁采令方可恢复采砂作业。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只、设备和人员,必须全部撤离河道范围。采砂作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第三条 证照办理

(一)由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负责办理采砂相关证照。

(二)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负责协调黄河水利委员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县水利局报备,采砂证实行年审,逾期不审,自行失效。

第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及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水利、应急、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要按公告要求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恢复生产,

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场地时,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砂活动。因防洪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水利部门通知及时注销《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 采砂主体责任

(一)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负责采砂的生产和销售、现场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采砂作业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作业,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负责加强采砂船只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按照“谁开采、谁受益、谁治理、谁维护”的原则。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应维护、养护采砂运输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三)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严格按采砂方案执行,内容包括:采砂河段、时间、范围、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相关信息。特别说明禁采期机械、船舶、砂子停放安置地点和防护措施。

(四)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一船一证、可采区和采砂量进行采砂,临时堆砂点不得超过3000方,不得在禁采期开采和超界开采,采砂人员要持证上岗。采砂场应设立公示牌,标明采砂许可范围、采砂机具数量、采砂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栏。禁采期严禁在河道内采砂,并负责采砂船只、设备和人员撤离河道范围。

第六条 严格落实采砂监管责任

(一)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负责行业监管职责。重点检查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是否严格落实《实施方案》要求,船只作业数量和布局是否规范,是否实行1船1证,采砂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设立相关标识,《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年审。对采砂日常生产活动依法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处罚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采砂秩序规范、有序。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宁县分公司负责临时用地行业监管职责。

(三)生态环境部门对河道采砂负责行业监管职责。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外采砂,砂石堆放、排水、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四)太古镇负责对辖区内的沿黄河道采砂资源管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属地监管职责。

(五)供电公司负责对河道采砂应检查是否存在用电隐患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职责。

(六)交通部门负责对河道内从事采砂的船舶行业监管职责。从事采砂船舶的手续是否齐全,船员是否持证上岗,船舶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开展采砂船舶登记建档工作,将辖区范围内的采砂船舶进行登记造册或完善登记内容,并建立船舶档案。

(七)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运砂车辆监管职责。重点检查运砂车辆是否无牌、假牌、套牌,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交通路政、公路路政、交警等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管。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采砂从业人员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责。对各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管,或以违法手段暴力对抗监管部门执法的违法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厉打击。

(10)税务部门负责税收监管职责。

第七条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责令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成报请监管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八条 河道采砂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规费用和税金。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征,不得多征、欠征。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图解】《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大北干流大宁段河道采砂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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