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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文 号: | 大政办发〔2024〕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 题 词: | 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承保机构:
《大宁县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大宁县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临汾市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临财金〔2024〕10号)文件精神,为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增强地方特色农业抗风险能力,推动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开展中药材、杂粮、牛养殖三个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试点,特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逐步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不断满足广大农户的差异化保险需求,建立健全我县地方特色农业的风险转移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
(二)市场运作。以承保机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等各方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财政和参保农户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费用。鼓励农户形成自主投保意愿,逐步提升自担比例。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24年--2026年。
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
(一)中药材完全成本保险
1.开办必要性
中药材的生长发育几乎完全依赖于自然条件,易受自然灾害影响,例如在遭遇晚霜冻后,连翘等道地中药材的开花坐果会受到极大影响,导致农民收益无法保障,抵御风险能力不足。为促进我县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药材完全成本保险作为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
2.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保险标的:
(1)种植品种为审定合格的中药材;
(2)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管理规范;
(3)种植场所不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域;
(4)不间种或套种其他作物。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的,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病虫害;
(2)除外责任
A、农户及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B、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C、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
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动物侵食践踏(虫害、鼠害除外)、动力机械曝压;
F、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原因造成单位面积内水量超过最大容量或水量的减少;
G、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4.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的确定参照各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完全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具体如下:
板蓝根、黄芩、桔梗、射干、远志、三黄连、百芯草、黄芪、菊花:保险金额1000元/亩,费率5.5%,保费55元/亩;
山楂、半夏、柴胡、丹参、瓜萎、侧柏、地黄、山药、麻黄:保险金额2000元/亩,费率5.5%,保费110元/亩;
白芍、苍术、黄精、牡丹、芍药、连翘、生地、牛蒡、艾
叶:保险金额3000元/亩,费率5.5%,保费165元/亩。
5.保险期间
根与根茎类中药材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中药材出苗或移栽成活时起,至保险中药材采挖时止,但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范围(多年生中药材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花类中药材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中药材出苗或移栽成活时起,至保险中药材采摘完毕时止,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果实种子类中药材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中药材出苗或移栽成活时起,至保险中药材成熟时止,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处理
保险中药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根与根茎类中药材
A.一年生的保险中药材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中药材对应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损失产量/正常年景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产量)×100%
一年生的根与根茎类中药材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至根膨大/茎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根膨大/茎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B.多年生的保险中药材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中药材对应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损失产量/正常年景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产量)×100%
多年生的根与根茎类中药材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月份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1月-4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5月-8月 | 每亩保险金额×70% |
9月-12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2)花类中药材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中药材对应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损失产量/正常年景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产量)×100%
菊花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月份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6 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7 月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8 月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9 月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10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11 月 | (第一次采摘) | 每亩保险金额×50%×(1-已采摘量/正常年景全部采摘量) |
(第二次采摘) | 每亩保险金额×30%×(1-已采摘量/正常年景全部采摘量) | |
(第三次采摘) | 每亩保险金额×20%×(1-已采摘量/正常年景全部采摘量) |
菊花(其他品种)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月份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5 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6 月 | 每亩保险金额×50% |
7 月 | 每亩保险金额×70% |
8 月 | 每亩保险金额×90% |
9 月 | 每亩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正常年景全部采摘量) |
其他花类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月份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4 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5月1日-5月15日 | 每亩保险金额×60% |
5月16日-5月31日 | 每亩保险金额×90% |
6月1日-6月15日 | 每亩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正常年景全部采摘量) |
(3)果实种子类中药材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中药材对应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亩数×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损失产量/正常年景单位面积平均中药材产量)×100%
果实种子类中药材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月份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5 月 | 每亩保险金额×30% |
6 月 | 每亩保险金额×40% |
7 月 | 每亩保险金额×50% |
8 月 | 每亩保险金额×60% |
9 月 | 每亩保险金额×80% |
10月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7.保费补贴办法
保费由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承担,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40%,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负20%。
8.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临汾市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临财金〔2024〕10号)文件安排,试点期间中药材完全成本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
(二)杂粮种植保险
1.开办必要性
近年来,以高粱为主的杂粮种植在我县不断发展壮大,缺乏保险保障导致杂粮的风险抵御能力不足,影响广大农户的种植积极性。为促进我县杂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杂粮种植保险作为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
2.保险标的
正常生长、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高粱、糜子、莜麦、荞麦、大麦、燕麦、藜麦、绿豆、小豆、黑豆、豌豆、扁豆、蚕豆、红芸豆等。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病虫害,野生动物损毁原因造成保险杂粮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杂粮保险金额700元/亩,费率6%,保费42元/亩。
5.保险期间
杂粮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6.赔偿处理
保险杂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
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各类杂粮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品种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高粱、糜子、莜麦、荞麦、大麦、燕麦等。 | 秧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拔节孕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抽穗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灌浆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绿豆、小豆、黑豆、豌豆、扁豆、蚕豆、红芸豆等。 | 秧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现蕾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荚完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
藜麦 | 秧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现蕾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7.保费补贴办法
保费由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承担,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40%,农户自负20%。
8.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临汾市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临财金〔2024〕10号)文件安排,试点期间杂粮种植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
(三)牛养殖保险
1.开办必要
牛的养殖周期较长,在养殖过程中养殖户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然而,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会导致养殖户遭 受巨大损失。为有效减轻风险因素影响,给养殖户提供经济保 障和增信支持,维持并提高其养殖积极性,现将牛养殖保险作为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品种。
2.保险标的
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的牛品种,投保牛分为犊牛、育肥牛和基础母牛三类,犊牛畜龄在7日龄(含)-6个月(含); 育肥牛畜龄在6个月以上(含);基础母牛畜龄1周岁以上(含)至8周岁以下(不含)。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犊牛、育肥牛、基础母牛死亡,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1)一般性疾病:支气管肺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剖腹产等疾病;
(2)传染性疾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炭疽、气肿疽、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牛焦虫病、伪狂犬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疫病;
(3)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冰雹、冻灾、地震;
(4)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互斗、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
(5)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而被政府实 施强制扑杀导致犊牛、育肥牛、基础母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犊牛: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4000元/头,费率9%,每头保费不超过360元/头;
育肥牛: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头,费率5%,每头保费不超过500元/头;
基础母牛: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头,费率3.5%, 每头保费不超过700元/头。
5.保险期间
基础母牛、育肥牛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犊牛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犊牛出生7日龄(含)之日起6个月,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育肥牛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牛的 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牛,免除观察期。
基础母牛、犊牛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基础母牛、犊牛,免除观察期。
6.赔偿处理
(1)犊牛
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犊牛不同畜龄对应的赔付比例
出险时保险犊牛不同畜龄对应的赔付比例
畜龄范围 | 赔付比例 |
7日龄(含)-2个月(不含) | 50% |
2个月(含)-4个月(不含) | 75% |
4个月(含)-6个月(含) | 100% |
(2)育肥牛
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不同月龄的最高赔偿比例不同尸重不同月龄的最高赔偿比例表
死亡育肥牛尸重范围 | 对应月龄范围 | 最高赔偿比例 |
200kg(含)-300kg | 6个月(含)-10个月 | 40% |
300kg(含)-400kg | 10个月(含)-15个月 | 60% |
400kg(含)-500kg | 15个月(含)-20个月 | 80% |
500kg(含)以上 | 20个月(含)以上 | 100% |
(3)基础母牛
基础母牛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强化对病死牛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坚持“先处理、后理赔”的原则。对未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处理病死牛的,不予进行理赔。
7.保费补贴办法
保费由财政和参保农户共同承担,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40%,农户自负20%。
8.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临汾市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临财金〔2024〕10号)文件安排,试点期间牛养殖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宁支公司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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