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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9-11
文     号: 大政办发〔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4-09-2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水利工程、“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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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大宁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集体“三资”的重要内容,明晰工程产权是抓好工程监管的基础,对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和村级水利资产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效益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水财务〔2023〕125号)的文件精神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宁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社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及取水构筑物、泵站工程、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自动化监控设施设备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农业灌溉工程渠首(水源)工程、输配水和排水工程、渠(沟)系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田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灌区信息化设施设备;淤地坝、涝池;堤防工程、堤岸防护工程、穿跨堤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或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水霸”“水老虎”等垄断水市场的情况进行制止、检举,对故意破坏水利工程的现象及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公共权益负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工程运行维护主体,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做好辖区内工作。

第二章 产权归属、程序与保障措施

第六条  明晰工程产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统一移交给受益对象进行管理,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

集中供水工程产权:榆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为曲峨镇人民政府所有,太仙集中供水工程产权为三多乡人民政府所有,太古集中供水工程产权为太古镇人民政府所有。

单村供水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一行政村跨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同一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隶属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以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提水灌溉工程产权:提水灌溉工程产权为提灌工程所在地村委会所有。单村提水灌溉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提水灌溉工程,同一行政村跨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同一自然村的工程产权归隶属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以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提水灌溉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提水灌溉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个人投资兴建的提水灌溉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水土保持工程产权:水土保持工程建成后,移交属地乡镇、产权归属地乡镇或村委所有,由乡镇政府或村委负责管理。

堤防工程、堤岸防护工程产权为县水利局所有。

第七条  产权移交程序。大宁县水利局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明晰产权作为工程立项的前置条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工程明晰产权的情况说明单独或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随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当地负责审批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或单位要对工程明晰产权情况进行审查,产权不清或产权不对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审查通过的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工程明晰产权情况。

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决算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应及时办理工程产权移交手续,并与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签订工程资产移交合同,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保障措施。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监督大宁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的明晰产权组织实施工作,成立专班,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明晰产权工作作为日常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管护主体、模式与经费来源


第九条  工程管护主体。集中供水工程:榆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太仙集中供水工程由三多乡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太古集中供水工程由太古镇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单村供水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一行政村跨自然村工程管护主体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同一自然村工程管护主体为隶属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村集体;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为受益户;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管护主体为投资者,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为投资兴建工程的个人。

提水灌溉工程统一由大宁县灌区服务中心负责管护。灌区服务中心下设昕南灌区、昕北灌区、曲峨灌区、太古灌区4个灌区。昕南灌区共负责6处提水泵站,分别为太仙提灌工程、坡角提灌工程、史家坪提水灌溉工程、东堡提水灌溉工程、秀岩提灌工程、鸭疙瘩提灌工程;昕北灌区共负责7处提水泵站,分别为扶义提灌工程、树堤提灌工程、白杜提灌工程、而吉提灌工程、李家岭提灌工程、刘家塬提灌工程、麦留提灌工程;曲峨灌区共负责8处提水泵站,分别为赤奴提灌工程、房村提灌工程、布业提灌工程、杜峨提灌工程、西南堡提灌工程、支角提灌工程、白村提灌工程、内史提灌工程;太古灌区共负责4处提水泵站,分别为处鹤提灌工程、索堤提灌工程、太古提灌工程、割麦提灌工程。

淤地坝工程运行管理成立运行管理领导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水利局局长、乡(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受益村村长和管护人员组成,落实包保责任制。小型水保工程由受益村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堤防工程、堤岸防护工程管护主体为县水利局河长办负责管理。

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条  管护模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管护主体确定运营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管理、收缴水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供水工程要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人员要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管理人员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提灌工程。由大宁县灌区服务中心招聘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管理、收缴水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运营。县水利局对大宁县灌区服务中心进行监管,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水土保持工程。由各乡镇招聘管理人员,负责淤地坝日常巡查,雨前雨后及时检查坝体、卧管、涵洞及溢洪道的运行情况,对坝体上的冲沟、陷穴、裂缝和鼠洞以及坝坡排水沟冲毁、堵塞等问题进行排查检修;对建成的涝池建档立卡,分类定性、制作标识,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毁坏及时修补,特别要落实雨前雨后检查制度,提前疏通,及时清理,同时还要教育引导群众爱护设施,共同维护。

堤防工程、堤岸防护工程。由大宁县水利局负责建立完善的堤防工程管理制度,聘用现有巡河员,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工程维修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5万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累积使用,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负责工程维修,确保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期有效运行。

提灌工程。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40万元,由大宁县灌区服务中心负责维修,主要用于机泵、管道、检查井和给水设施及电力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每年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剩余结转下年使用。

水土保持工程。淤地坝管护经费由上级下拨,由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维修;其它水土保持工程管护经费由受益村农村集体经济解决,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水源水质管理。各管理主体以及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量、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应掌握区域内取水情况、取水量及水量变化情况,并用围网等工程措施予以保护。县水利局每年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及末端水进行水质化验,一旦发现水质不达标情况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图解】《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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