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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农业灌溉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12
文     号: 大政办发〔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农业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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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业灌溉运行维护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宁县农业灌溉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大宁县农业灌溉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明确责任划分,确保全县灌溉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灌溉工程是解决群众灌溉用水,巩固脱贫成果,实现乡村振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管理好灌溉用水安全工程,是各乡镇、村委和水利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做好农业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实现管理专业、良性发展的目标,使灌溉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宁县惠民灌区服务管理范围内的灌溉工程。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条在县水利局的行政监督和宏观管理下,由大宁县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灌区灌溉工程进行运营管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灌区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在乡镇的监督指导下由受益村委负责确定水管员,水管员在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村委共同监管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程运营管理。大宁县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工程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收缴水费、养护维(检) 修、水源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

第六条 大宁县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制定科学的供水计划和节约用水方案,实行计划用水。要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费收缴公示制度,全面确保受益对象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增强水利工程的蓄水、输水能力,保障灌溉用水。

第三章 工程维修

第七条 工程巡检。水管员作为农业灌溉工程的管理者,应对工程进行常态化巡检监测,确保工程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保障受益对象的灌溉用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农业用水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灌溉。

第八条工程维修与资金来源。对水源水量不足、输变电线路、水泵故障、水管网老化损坏或冻结、蓄水池严重渗漏等问题,水管员要及时上报村委,经乡政府核实同意后,由村委写申请,乡镇核实盖章,报县水利局农水站实地核查确认,经局务会议研究批复后,由惠民灌区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由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维修资金,全部纳入县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专账管理,累积使用确保农业灌溉安全工程能够长期有效运行。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用水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超计划用水和违章用水单位,灌区管理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有权限量供应,或停止供水;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灌溉用水期间,管理人员要深入田间进行灌水技术指导,掌握灌溉进度,解决用水排水纠纷,处理违章用水等。

第十条  每次灌水后,要及时把各用水单位实用水量、灌溉面积、应交水费金额等结算清楚。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无故拒缴或拖欠水费,灌区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一条 提高灌区经济效益。为确保灌区运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确保农业灌溉用水的同时,可支持县域内的重点企业用水。灌区内企业单位用水,要与大宁县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用水协议,说明用水范围、用途、用水量、用水时间等,灌区统筹考虑农业灌溉用水实际决定是否批准用水。批准企业单位用水,应在不影响农业灌溉用水前提下进行。用水量、用水单价由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用水单位协商确定。收取的企业用水费用全部纳入惠民灌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用于灌区的运行、维护、管理等使用。

第五章 水管员管理

第十二条水管员全面负责对灌区管道线路、泵站和水源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供合理的工作建议。定期对维护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好工具和维修设备。检查和修理管道、阀门、水表等设备,确保水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协助搞好防汛和抗旱工作,严格执行水价。不得擅自以水谋私,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水费收缴实行微机开票到户,据实征收,杜绝使用其他票据和打白条收费。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按时、按质报上级部门所需材料和数据。用水结束后,完成水费收缴任务。

第十三条 水管员考核。90%—95%为一般,95%—98%为较好,大于 98%为好。群众满意度测评。供水辖区内随意抽查 20 个用水户进行测评,满意度在 90%—95%为一般,95%—98%为较好,大于 98% 为好。水费收取考核。收取百分比在 95%—98%为一般,98%—99%为较好,100% 为好。以上三项指标中有两项指标为一般的聘用人员,经各灌区上报公司后,直接解聘,由所在乡村和灌区协商重新聘用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解读:【图解】《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农业灌溉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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