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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宁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宁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 宁 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1〕45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1〕56号)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下列通过统筹整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16类中央财政资金。
(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21〕56号)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9类省级财政资金。
(三)市、县安排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
(四)其他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注重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统筹支持开展必要的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条 衔接资金要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办公场所、村级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医疗保障;各类保险;“雨露计划”中“两后生”补助之外的其他教育支出;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支持对象为脱贫村、脱贫户(边缘户),同时兼顾其他村、其它户。
第五条 项目前期(可研、设计、造价、方案编制等)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范围。项目选择以脱贫村、脱贫户(边缘户)为主,同时兼顾其他村、其它户,以增加群众收入为重点,以巩固提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主导。申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占比须达到50%以上。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乡村申报:项目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选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按项目类别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初审后,编制实施方案或设计,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纳入项目库。
(二)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纳入项目库。
(三)项目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整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目录范围的其他部门资金和县级投入,报县乡村振兴项目审核领导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抄送县乡村振兴局纳入“统筹整合资金池”。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根据统筹整合资金到位情况,结合入库项目,提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计划,报县乡村振兴项目审核领导组研究同意后下达项目指标计划,抄送县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一)补贴类农业产业项目、400万元以下且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二)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立项批复。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后,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资金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村委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三条 补助类项目,按照“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原则直接补贴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用途。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的,需按程序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进度填写《大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申请(审批)表》,附相关印证资料经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审签同意,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审签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分配到户的补贴类项目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工程类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全部完成后,可申请支付30%的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拨付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验,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履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项目资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复验后支付。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具体职责为: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编制衔接资金方案及相关事宜;牵头做好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计划下达等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资金分配结果公示公告;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运行监管;负责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
县财政局参与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拟定;负责衔接资金筹集、拨付,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抽查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全县衔接资金方案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审核、项目批复、技术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乡镇是乡、村项目的责任主体,乡党委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乡、村实施项目负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负责乡村项目资金监管、风险防控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县审计局参与衔接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负责衔接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参与衔接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负责衔接项目督查督办;对项目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其他项目涉及单位参照上述监管职责执行。
第八章 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在村委申报前、乡镇审核后、批复启动后及完工决算的各个环节通过公开栏、项目公示牌等多种形式进行10天公示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受益情况、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
(一)“事前”有目标。一是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绩效目标。二是按照“谁批复项目,谁批复目标”原则,由项目批复单位将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计划一并批复,以便在项目管理中予以监控和项目完成后进行评价。
(二)“事中”有监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对绩效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事后”有评价。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要以绩效目标为依据,对项目资金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绩效自评价。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抽评。
第十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晋乡振发〔2021〕11号)的有关规定,按职责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职责为:
(一)乡村振兴局、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指导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完成资产清查、登记、确权、后续监管、指导和服务等。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统筹乡镇、村及相关部门完善管理体制,摸清底数,建立动态台账,规范收益分配,健全管护机制,强化资产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直接责任,负责资产登记入账、确权、收益分配、效益发挥、后续管护、资产处置及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三)村“两委”具体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做好登记、确权,收益分配和后续管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报账支付、项目监管和项目后续管理等七大类将项目实施资料分项归档,专人管理。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大宁县统筹整合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大脱贫攻坚组〔2019〕11号)。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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