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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大政办发〔2021〕45号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户有所居。
第五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自然资源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
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第十五条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
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公示、审
查等。
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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