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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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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文物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文物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博事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业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等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文物工作。

(三)指导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文博事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文物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和文物保护科技发展,推动文化、旅游、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博事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博事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文物市场,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强化对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文物行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的行政审批及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工作。负责对文化类、旅游类、文物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旅游、文物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协调配合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级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

(十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四)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审批工作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二)公共服务股。

(三)文旅发展股。

办公地址:大宁县府东巷1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下午15:00—18:00)(夏令)(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

负责人:贺丽蓉(局长)

办公电话:0357-772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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