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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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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警示作用,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将辖区2024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山西昕宗酒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2024年1月31日上午,大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昕宗酒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大曲粉碎车间未按规定安装防爆配电箱,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大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安全设备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2024年3月7日上午,大宁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井场作业区门口一配电箱未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存在一闸多控现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大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临汾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13日上午,大宁县应急管理局对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临汾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无证上岗进行叉车作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大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引起为戒、举一反三,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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