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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坚持“保护第一、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利用文物建筑丰富城乡业态,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公共服务属性,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经我局结合实际情况遴选,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符合条件的文物建筑名单予以公示。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我县文物保护利用。
附件:附件1: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2:大宁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物建筑建议名录(2).xlsx
大宁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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