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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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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晋烟法〔2019〕9号)以及《山西省临汾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临烟法〔2019〕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大宁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大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大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依规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没有增设其他附加条件,制定程序和规划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第六条  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县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方面因素,既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又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第七条  强化监管原则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降低市场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八条  服务社会原则。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满足消费者需求、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 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十条 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标准

(一)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大宁县城区零售点设置的互相间距离为50米(含50米)以上;

2.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互相间距离为40米以上。

3.大宁县辖区内的行政村零售点设置按以下标准设置:(1)、常住人口未达到300人的村不予设置零售点;(2)、户籍人口超过300人(含300人)的村设置一个零售点,在30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3)、零售点互相间距离为30米(含30米)以上。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0户,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居民小区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80户(含80户)以下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80户的,在80户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外围门面房按照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执行。

6.汽车站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汽车客运站内(含售票厅、候车室、大厅及院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属于车站范围、毗邻街道经营或贯通车站和站外经营的车站门面,按照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执行。

7.施工人员数量150人(含150人)以上且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以该工程项目部证明为标准)的在建大型工地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2.新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许可证的。

3.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按申请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  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  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时,以实际使用测量工具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大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大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大烟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大宁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大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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